高等學校引入社會餐飲企業承辦學生食堂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等學校引入社會餐飲企業在準入管理、日常監管和退出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高等學校在引入社會餐飲企業承辦學生食堂過程中的規范化管理
高等學校清真食堂以及局部引入風味檔口的高等學校學生食堂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GB/T24001環境管理體系
GB/T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本文件
3.1
基本伙食 basic meal
體現公益性、保障學生基本生活需要、價格明顯低于社會餐飲同等水平的飯菜。
4 準入管理
4.1 需求分析
4.1.1 應經校方組織召開相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引入社會餐飲企業的必要性
注:如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有必要,則應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餐飲企業。
4.1.2 校方宜引入競爭機制,規模較大的高等學校,校方應引入兩家以上的社會餐飲企業,形成有序競爭。
4.2 招標投標
4.2.1 準入條件
社會餐飲企業承辦高等學校學生食堂的準入條件應包括但不限于:
a)投標企業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持有國家規定的從事餐飲服務的相關證照,具體應包括但不限于: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 銀行資信證明;
3) 從業人員健康證:
4) 納稅證明和社保繳納證明。
注:提供清真餐飲服務,應具備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b) 應具有相應的資金作保障
注:注冊資金和履約保證金視其所經營學生食堂的規模確定
c) 近3年內,投標企業無不良信用、無食品安全或學生罷餐及其他較大責任事故記錄:
d) 由第三方財務審計機構出具的投標企業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經營狀況良好;
e) 投標企業應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豐富的餐飲管理經驗,誠信度高,安全意識強,管理團隊穩定,經營高等學校食堂的員工人數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其人員要求應包括:
1) 食堂負責人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廚師及以上等級資質,具有餐飲經營管理能力;
2)食堂從業人員應掌握有關食品安全、生產安全基本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并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餐飲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機構培訓合格。
f) 應熟悉了解高等學校辦學規律、學生生活規律,認知高等學校餐飲服務的公益性、保障性、時效性、階段性等特征,注重社會效益,履行服務育人職責
g) 承辦清真餐飲服務的企業應熟知當地清真食品管理條例或清真食品管理辦法。
4.2.2 校方引入社會餐飲企業承辦整體學生食堂所進行的招標組織、管理等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要求。
注:校方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發展需求制定相應的招投標管理辦法。
4.2.3 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應結合實際情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具體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a) 通過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
b) 自行組織公開招標。
4.2.4 校方應組建由校方主管領導牽頭的招標工作組,主要負責招標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其成員應包括但不限于:
a) 后勤及相關部門代表;
b) 學生代表。
4.2.5 招標信息發布
應在相關政府采購網站或學校門戶網站等公開媒體渠道發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
4.2.6 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 招標項目名稱、項目概況:
b) 招標需求:
c) 投標社會餐飲企業的資格要求
d) 公告期限
e) 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f) 招標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4.2.7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具體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 招標活動具體安排;
b) 招標項目基本內容及要求
c) 評標標準和方法;
d) 擬簽訂合同主要條款。
4.2.8 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具體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a) 投標函
b)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c) 投標保證金(含銀行保函或者擔保)
d) 資格審査資料;
e)經營服務實施方案
f) 其他相關承諾及證明文件
4.2.9 招標投標行為
4.2.9.1 招標行為
招標工作組在實施招標工作過程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a)嚴格遵守招標工作組工作紀律,不外泄相關利益信息
b) 招標工作組應分別設立招標和評標小組,原則上不得同一部門或人員
c) 招標工作組應嚴格執行招標工作流程,不得串通投標單位搞形式招標。
4.2.9.2投標行為
參與承辦高等學校學生食堂招標活動的企業在投標過程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在投標活動中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b) 不得向招標工作組相關人員以行賄的手段非法謀取中標,不得向招標工作組相關人員以行賄的手段非法獲取信息;
c) 投標企業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
注: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屬于以他人名義投標
d) 投標企業在投標活動中不得有弄虛作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 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 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4) 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 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e) 投標企業不得以低于學生食堂餐飲服務正常運營的成本投標,低于該成本投標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f) 投標企業不得串通投標
g) 投標企業不得串通或配合招標工作組搞虛假招標。
4.2.10 評標
4.2.10.1 基本原則
評標的基本原則包括但不限于
a) 評標工作應在充分審閱各投標文件的基礎上,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接收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的,招標文件全部無效,并應組織重新發標
b) 評標工作應公平、公正、科學、擇優:
c) 應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d) 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4.2.10.2 評審方式
招標工作組要組織對投標企業進行評審,其方式和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
a) 資質審查;
b) 用戶走訪;
c) 集中評審。
4.2.10.3 評審內容和要求
投標企業所提交投標文件的相關內容應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招標工作組應對達到準入條件的投標企業進行綜合評審,其內容和要求宜包括但不限于:
a)投標企業通過專業機構關于GB/T19001、GB/T22000、GB/T24001、GB/T28001的認證,并在有效期內;
b)投標企業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
C) 投標企業具有三年以上高等學校餐飲服務經歷,或五年以上社會團體餐飲服務經歷,經營的團體餐飲單位被所在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評定為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B級(含)以上或B二星級(含)以上;
d) 投標企業購買雇主責任險、食品安全責任險。
4.2.10.4 結果公示
招標工作組應根據綜合評審結果,擇優選定中標企業,并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具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評標結果應在政府采購網站或學校門戶網站等公開媒體渠道進行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于7天;
b) 評標結果公示后滿足下述條件時,招標工作組應確定中標企業并向其發出中標通知書:
1) 評標結果公示期內無異議的;
2) 異議不成立或自異議回復之日起十日內無投訴的;
3) 投訴處理結果為維持原評標結果的。
4.2.11 簽訂合同
校方應依據相應法律法規與中標企業簽訂合同,合同內容和要求應包括但不限于
a) 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制度與檢查考核獎懲相關要求
b)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c) 承辦學生食堂的范圍以及衛生、安全、質量、價格、品種及服務等方面的要求
d) 食堂經營管理的考核辦法和獎罰措施:
e) 所承辦學生食堂不得轉包,如果食堂檔口采取品牌合作經營方式,應經校方審批(合作經營量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f) 雙方出現違約的責任
g) 企業退出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等
h) 合作期限。
5 日常監管
校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相關政策、法規、標準以及校方相關規定的要求,制定相應的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對社會餐飲企業承辦的食堂進行日常監管,具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校方應確保為引入的社會餐飲企業在承辦學生食堂方面提供必要的營業場所、基礎設施和大型設備,并保障水、電、氣、暖設備的有效使用;
b) 校方應明確監管部門,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懂業務、高素質的監管人員;
c) 校方應對社會餐飲企業所承辦學生食堂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消防、衛生、服務等方面知識進行培訓和考核;
d) 校方應建立學生食堂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并定期對學生進行綜合滿意率調查,綜合滿意率應達到雙方約定的水平;
e) 社會餐飲企業所承辦學生食堂的用工管理要求應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勞動合同法》,依法用工并承擔法律責任;
2) 對員工定期體檢,新進員工經崗前培訓并持證上崗,具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服務意識
3)員工信息應在校方監管部門和保衛部門進行備案。
f) 校方應對社會餐飲企業承辦學生食堂的經營服務進行全過程監管,具體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校方應對承辦學生食堂的社會餐飲企業的辦伙原材料實行全程監管:所有辦伙原材料的采購應通過正規渠道并經校方備案;
2) 應建立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制度,嚴禁采購無生產日期、無 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及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
3) 向個體生產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查驗其有效身份證明;
4) 向食用農產品流通企業采購食用農產品,應查驗食用農產品供貨者 的相關資質證明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備案;
5) 應嚴格執行國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中對于食品加工的流程管控要求;
6) 應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7) 基本伙食的飯菜應保證品種多樣、高中低檔次齊全、營養搭配科學, 飯菜品種與價格宜實行校方審批;
8) 飯菜應實行眀碼標價,飯菜價格應按《高等學校學生食堂伙食結構及成本核算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制定,并接受學校統一指導,基本伙食占比宜不低于50%,其價格應明顯低于當地社會餐飲同類價格,以確保滿足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要求;
9) 社會餐飲企業承辦的食堂應建立食品留樣制度、餐飲服務人員晨檢制度,健全食品衛生、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防止食物中毒、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10)接受所在地區的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應對社會餐飲企業承辦的食堂在質量、衛生、安全、滿意度等方面進行檢査和測評,并根據結果進行整改。
6 退出管理
6.1 合同到期,校方與社會餐飲企業自然終止雙方合作(續約的除外),并交接清楚。
6.2 合同雙方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規定時,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提前告知對方,以便有序穩妥做好過渡期工作,確保師生餐飲供應。
6.3 承辦學生食堂的社會餐飲企業被校方取消經營服務資格及終止合同的情況應包括但不限于;
a) 企業未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與校方簽訂的相關合同文件中的約定,導致經營管理混亂;
b) 拒絕接受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學校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檢查、監督等工作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c) 發生一般及以上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d) 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其他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問題進行査處、受到處罰且限期整改不力;
e) 因飯菜質量價格、食品衛生、民族政策執行等企業自身原因引起學生罷餐等群體性事件;
f) 未按合同約定范圍經營、違規采購、違規合作經營、擅自更換履約人等行為;
g) 摻雜使假,銷售無證、過期、有害(變質、有毒)食品;
h) 因自身原因導致經營狀況較差,不能正常經營或有效履約;
i) 因雇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高等學校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
e) 在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校方的安全、衛生、服務等檢查或校方組織的滿意度測評中成績較差且存在嚴重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