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皖政辦〔2015〕5號)、《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5年工作要點的通知》(合辦〔2015〕6號)要求,為扎實做好全市商事登記“三證合一”改革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事登記“三證合一”(以下簡稱“三證合一”),是指商事主體登記過程中,在不改變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審批(辦理)權限、原有證(照)管理方式和原有證號編碼規則的前提下,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向申請人頒發載有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的營業執照的登記辦法。
“三證合一”適用于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商事主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事主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的,其設立、變更、注銷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商事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理涉企有關手續時,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對商事主體提交的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應予認可,不得再要求另行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第五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工商局牽頭負責全市商事登記“三證合一”改革工作,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
市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搭建“三證合一”辦理平臺;市工商局負責“三證合一”的流程確定和與上級主管部門的對接;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提供各自的數據接口標準,配合系統開發和流程編制;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要加強協調配合,實現辦件信息與“三證合一”辦理平臺數據的實時交換。
第六條 商事登記“三證合一”實行“一窗受理、一表填報、信息共享、聯動辦理、核發一照”的管理原則。
以市工商局窗口為主體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企業申請綜合窗口(以下簡稱綜合窗口),受理商事主體遞交的申請資料和登記表格。
由綜合窗口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整理分發至市工商、質監、國稅、地稅窗口。
工商、質監、國稅、地稅窗口通過“三證合一”辦理平臺完成數據流轉、信息傳輸。
第七條 “三證合一”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綜合窗口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后,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綜合窗口向申請人出具《商事登記“三證合一”受理通知書》,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三證合一”辦理平臺,進入“三證合一”辦理流程。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綜合窗口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商事登記“三證合一”補正材料通知書》或《商事登記“三證合一”不予受理通知書》,時限為現場即辦。
(二)綜合窗口將商事主體申請信息錄入“三證合一”辦理平臺后,立即發送至工商窗口。工商窗口在接到申請信息后,及時辦理營業執照審批,并將營業執照信息通過“三證合一”辦理平臺發送給質監、國稅、地稅窗口。
(三)質監窗口在辦結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后,將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通過“三證合一”辦理平臺發送給國稅、地稅窗口,時限為現場即辦。
(四)國稅、地稅窗口在辦結稅務登記后,將稅務登記證信息通過“三證合一”辦理平臺反饋到綜合窗口,時限為1個工作日。
(五)綜合窗口通過“三證合一”辦理平臺簽發辦結通知書,制發標注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的營業執照,時限為1個工作日。
(六)申請人憑《商事登記“三證合一”受理通知書》到綜合窗口領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
(七)“三證合一”登記總計辦理時間不得超過五天,由綜合窗口統籌負責。
第八條 已實行“三證合一”的商事主體的變更登記,涉及字號名稱、類型、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注冊資本(金)、經營范圍、營業期限(經營期限、合伙期限)發生變化的,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同時,應當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和變更(或設立)稅務登記的,適用本辦法第七條辦件流程。
未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商事主體的變更登記,應在提交法定材料的同時,一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同時按第七條辦件流程辦理,綜合窗口重新核發“三證合一”營業執照,并收回原有證(照)。
第九條 已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商事主體的注銷登記,按原稅務注銷登記程序先行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手續,由稅務部門在“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上加蓋“國(地)稅已注銷”的印章;然后按原工商注銷登記程序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手續,收繳營業執照;最后再辦理組織機構代碼注銷登記手續。
未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商事主體的注銷登記,按原有證(照)管理方式執行。
第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市商事登記“三證合一”的模式,負責組織落實所屬行政區域商事登記“三證合一”改革工作。
第十一條 在工商所(市場監督管理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由受質監、國稅、地稅部門委托的工商所(市場監督管理所)按照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直接制發載有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將相關登記信息推送給質監、國稅、地稅部門。
第十二條 商事登記“三證合一”改革后,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登記日期與營業執照登記的商事主體成立日期一致,組織機構代碼證有效期與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期限一致。
第十三條 商事主體因特殊原因,確需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的,由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根據商事主體申請,憑其提交的“三證合一”營業執照,予以制發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由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按現行規定執行。國家、省出臺“三證合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